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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佳市新光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
www.110.com 2010-07-09 10:44

案 件 说 明

一、原告佳市新光机械配件与被告大连鑫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尹波、孙桂云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的简要案情

1997年11月20日,原告佳木斯市新光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公司)与第一被告大连鑫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鑫成)签订了兼并协议书,第一被告兼并了原告。协议约定:第一被告承担原告的债权、债务;第一被告应于1998年5月1日前还清原告从1995 年1月起至签订协议时止所欠职工工资;逐年偿还原告于1995年以前所欠职工工资;按期为原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负责447人的在职及退休职工工资;被告必须保证按计划实施技术改造及新产品开发的全部工作正常进行;被告必须保证按期为原告职工开支,若累计欠发工资三个月,兼并关系自动解除,协议中止,协议签订前原有资产归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后原告所有在册资产归兼并后的企业佳木斯市鑫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等。

协议签订后,原告和第一被告双方于1998 年2月注册成立了佳木斯市鑫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尹波担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并陆续将原告占有和使用的原内燃机配件厂破产后分配给职工的财产(厂房、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并入鑫达公司。其后,由于原告和第一被告均未按期年检,各自的已分别于1999年7月2日、2000年8月12日被吊销。

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尹波还以佳木斯市鑫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义用原告的厂房、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向工行抵押贷款737.5 万元,用其中的337.5万元偿还了佳木斯市内燃机配件厂(原告前身)欠工行的贷款利息(本金工行已核销),投入到企业建房692,735.5元(含现金原材料),剩余未入帐,被尹波个人占用。此外,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尹波还以兼并后的新体鑫达公司名义向建造贷款900万元,被第二被告尹波个人占用。现在,不断地有各地法院的执行人员陆续来到企业要求执行尹波的贷款或欠款,因此,作为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和第二被告于一身的尹波以鑫达公司名义的上述贷款或欠款已严重侵害了原内燃机配件厂全体职工和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兼并协议。

二、意见

(一)被告大连鑫成公司严重违反兼并协议的约定

1、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

(1)兼并协议第2条约定,被告大连鑫成公司应于1998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从1995年1月起至1997年12月欠职工工资(包括离退休和在职职工),但被告未按约偿还此期拖欠的工资398,33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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