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不正当竞争案例 >
原告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忠新、
www.110.com 2010-07-14 17:55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29号
原告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二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樊东华,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新标,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顺意,江苏南通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忠新,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南通中加德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启东市大兴镇果园村18组。
委托代理人汪和荣,江苏南通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中加德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开发区腾飞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董忠新,南通中加德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和荣,江苏南通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东公司)因与被告董忠新、南通中加德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德公司)不正当竞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东公司的申请,依法对被告中加德公司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05年6月16日、9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申东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东华(第一次庭审未到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顺意、黄新标、被告董忠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和荣、被告中加德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忠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和荣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东公司诉称,被告董忠新自2002年4月起受聘为本公司的业务员,从事销售工作。2004年11月,被告董忠新与曹晶辉在南通市工商局预先核准了"南通中加德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2004年12月,董忠新以中加德公司的名义,与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南方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490,000元的冶金机械设备合同。为促成该交易合同的履行,董忠新竟以原告授权代表的身份,向中冶南方公司提交了一份报价为680,000元的报价单。之后,董忠新与曹晶辉于2005年1月17日正式注册设立了中加德公司,经营原告同类产品。被告中加德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企业和产品宣传册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并在该宣传册中伪造认证标志,对企业和产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董忠新在受聘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注册设立与原告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被告中加德公司利用原告的销售人员和销售渠道与原告争揽业务,并在同业竞争中伪造认证标志,对产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均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中加德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1、被告中加德公司立即停止利用原告销售人员和销售渠道承揽业务、销售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中加德公司立即停止伪造认证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中加德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及产品宣传册中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停止发放所有的侵权企业及产品宣传册;4、被告中加德公司、董忠新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以及原告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查档费130元、文印费30元等合理费用30,16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董忠新、中加德公司辩称,董忠新自2004年4月1日起与原告已不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其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企业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中加德公司与中冶南方公司订立的合同系通过公开的招投标取得的,也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中加德公司在其制作的企业及产品宣传册中对企业概况及产品所作的介绍有不当之处,但这也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中加德公司在其制作的企业及产品宣传册中所使用的产品图片都是通用图片,所使用的产品技术参数都是标准数据,原告对这些图片和参数不享受著作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1、被告董忠新是否违反了其与申东公司的竞业禁止约定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加德公司是否存在利用申东公司销售人员和销售渠道承揽业务、销售产品的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对申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2、被告中加德公司在其企业及产品宣传册中对其企业及产品所作的宣传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3、被告中加德公司在其企业及产品宣传册中使用与原告企业及产品宣传册中所使用的设备图片基本相同的图片,是否构成对原告申东公司著作权的侵犯;4、被告董忠新、中加德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

原告申东公司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申东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申东公司系由成立于1998年3月的南通市申东冶金机械厂(以下简称申东机械厂)变更而来。

2、申东公司获得的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物资装备公司进入资源市场资格证书、克拉玛依石化公司市场准入证、中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独子山石化分公司入网证,申东公司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证明申东公司通过了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生产的产品为国内众多大型企业配套,在市场上享受较高知名度。

3、聘用协议、销售责任合同及合同专用章领条各1份,证明董忠新自2002年4月1日起受聘于原告,并且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董忠新不得转卖合同。

4、董忠新代表申东公司与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签订的供货合同及补充合同共计5份、董忠新代表申东公司与中冶南方公司签订的2份销售合同,证明董忠新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代表原告与包括中冶南方公司在内的一些客户签订合同,并且在2004年4月1日以后继续代表申东公司对外签订供货合同。

5、差旅费报支凭证,证明董忠新直至2004年12月仍在原告处报支差旅费,其仍为原告的业务员。
6、启东市福生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生电脑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出具的证明及相关照片,证明该公司受申东机械厂的委托,拍摄产品照片并为其制作企业及产品宣传册,其中摄影作品著作权归申东机械厂享有。

7、原告的企业宣传册1份、中加德公司的企业宣传册2份(不同版本),证明中加德公司在其制作发送的企业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照片,对企业及产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8、安钢2000m3级高炉工程冷风放风阀、主排、助燃风机、锅炉放风消音器、保温水箱等设备供货补充合同1及报价单,证明董忠新以中加德公司的名义与中冶南方公司签订了合同。

9、中加德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股东会议纪要、中加德公司的章程,证明董忠新受聘于原告期间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与原告经营同类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

10、毛觉新的调查笔录及2份报价单,证明董忠新在受聘原告公司期间,代表中加德公司与中冶南方公司签订合同,并且为了保证合同的订立,其又以申东公司的名义向中冶南方公司报送了故意抬高报价的报价单。

11、申东公司与江苏南通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及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证明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董忠新、中加德公司为支持其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聘用协议、销售责任合同、劳动合同书各1份,证明董忠新自2004年4月1日起与原告之间已不存在聘用关系。
2、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000m3级高炉工程总承包技术附件,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800m3级高炉工程总承包投标技术附件,证明原告不是相关工程设备及材料的推荐供应厂家。

3、中加德公司与中冶南方公司于2004年12月签订的合同的加工图纸,证明该业务是中加德公司通过公开的招投标方式正当取得。

4、中冶南方公司与启东市蝶阀厂于2004年11月23日签订的供货合同1份及询价邀请函1份,证明安钢2000m3级高炉工程的设备及材料供应均是以询价、投标、议标的方式公开平等竞争的。

5、长沙新世纪消声器厂与中冶南方公司于2004年1月21日签订的供货合同1份,证明中冶南方公司的业务都是公开、公平竞争的。

6、原告与中冶南方公司于2004年2月3日签订的供货合同1份、询价邀请函3份,证明原告从中冶南方公司取得业务也是通过招投标方式。

7、涟钢300 m3
、2500m3高炉工程的议标邀请函、甲方提供的加工图纸、技术协议各1份及原告的投标文件2份,证明原告取得销售业务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的。

8、申东公司制作的成套设备宣传册和过滤设备宣传册各1份、启东市天宇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宣传册、启东市海鹰机电集团公司的宣传册、南通中鼎过滤设备有限公司的宣传册、启东市新瑞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宣传册、启东市华立石化设备厂的宣传册、南通吴博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宣传册各1份,厂房照片1组,证明申东公司企业及产品宣传册中的设备式样、技术参数与其他同类产品生产厂家宣传册中同类产品是一致的,标准厂房外观式样都是基本一致的。

9、启东汇龙镇中苏文印社的证明及收款收据各1份,证明被告中加德公司只印了100份宣传册。
10、被告中加德公司现使用的企业宣传册,证明被告中加德公司已停止使用原来的企业宣传册。
11、底片1张,证明中加德公司原宣传册中使用的图片是被告自行拍摄的。
经过质证,被告董忠新、中加德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申东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认证证书、准入证、销售合同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准入证、入网证是产品进入市场的基本要求,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提出的其产品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张;对原告提供的聘用协议、销售责任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恰恰证明董忠新与原告之间在2004年4月1日以后已不存在聘用关系;对原告提供的合同专用章领条的真实性没异议;对原告提供的7份供货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2004年4月1日以后董忠新已不是原告的业务员,至于之后董忠新为原告两次订立合同是其根据原告的要求为原告代签订的;对原告提供的差旅费报支凭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并不能证明董忠新与原告之间仍存在聘用关系;对原告提供的福生电脑公司的证明及照片,认为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宣传册中的图片就是按照这些照片制作的,也不能证明中加德公司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宣传册中的图片;对原告提供的原告及中加德公司的企业宣传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对其中的图片及产品技术参数享有著作权,中加德公司宣传册中存在夸大的内容也与原告无关;对原告提供的中加德公司与中冶南方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这些合同是中加德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的;对原告提供的中加德公司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毛觉新的调查笔录认为证人应出庭作证,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故对其证言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两份报价单的真实性也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工商查档费发票、复印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并不存在侵权,这些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申东公司对被告董忠新提供的聘用协议、销售责任合同、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董忠新所主张的2004年4月1日以后其与原告之间已不存在聘用关系的事实,同时认为劳动合同书中原告与董忠新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对被告中加德公司提供的总承包技术附件认为该名录上未涵盖该项目的所有设备供应商,且证明了中加德公司不是该项目的设备供应商;对中加德公司提供的供货合同认为中冶南方公司的议标邀请函是发给特定的供应商的,正是董忠新利用了其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所掌握的经营信息,中加德公司才得以与中冶南方公司签订该合同;对启东市蝶阀厂的供货合同认为该证据也证明了董忠新将原告的合同转卖给其他人的事实;对中加德公司提供的长沙新世纪消声器厂的供货合同、申东公司的供货合同、询价邀请函、议标邀请函及原告的投标文件未提出异议;对中加德公司提供的其他企业的宣传册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中加德公司的主张;对文印社的证明及收款收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中加德公司现使用的企业宣传册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底片认为不能证明中加德公司作虚假宣传的画册中使用的图片是其拍摄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