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及建议(3)
www.110.com 2010-07-09 11:02
(一)原材料100%进口(或国内转厂),产品100%国内转厂(不考虑水、电费、运费等进项税额,下同)。某塑胶公司2000 年直接进口材料50万元,其它外资厂转入半成品30万元,所生产的塑胶(退税率13%)100万元全部转厂给其他厂家。如果使用“先征后退”办法,则征税 [出口离岸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一进项税额](100一80)×17%=3.4万元,税负为3.4%,但由于退税[出口离岸价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2.6万元无海关电子信息而无法退税,造成间接出口货物征了税却退不了。如果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则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100一80)×4%=O.8万元,应交税金o.8万元,税负为O.8%,免抵税额2.6万元虽同样因为无海关信息,税务部门无法办理调库,但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了。
(二)原材料部分进口,部分从国内采购;产品部分内销,部分直接出口,部分间接出口。
某皮革公司2000年进口原材料50万元,国内转入半成品50万元,从国内购进原材料50万元,所生产的牛皮革(退税率13%)有60万元内销,60万元直接出口,间接出口80万元。计算其税负率:
1、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计算。
(1)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直接出口收入+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60十80一50一50)×4%=1.6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内销收入×征税税率—(全部进项税金—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60×17%一50×17%十1.6=3.3万元
(3)免、抵税额=[(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60—lOO)×13%=—5.2万元
2、间接出口视同内销计算。
(1)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60一50一50)×4%=-1.6万元
(2)应纳税额=[(内销收入+间接出口收入)×征税率—(全部进项税金—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额]=(60+80)×17%-50×17%一1.6=13.7万元
(3)免、抵税额=[(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60—lOO)×13%=—5.2万元
3、间接出口作不征不退计算。
(1)进项税额转出=当年间接出口收入/当年全部销售收入×进项税额=80/200×50×17%=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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