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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D建中国公司法难产遭遇外商投资性公司限制
www.110.com 2010-07-09 11:02

  等不及记者提问结束,海尔特·鲁尔兹就穿过包围他的人群快速走向门外,坐上早已停在那里等他的汽车绝尘而去。“请问鲁尔兹先生去哪儿了?”“新公司具体会在哪天成立,是不是出现了什么问题?”在他身后,留下的是一堆目瞪口呆的记者。

  这一场景发生在12月9日为AMD(中国)有限公司成立所准备的新闻发布会上。作为美国AMD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鲁尔兹此次来北京原本是希望见证AMD在中国十年发展的新历程,但现场的混乱局面却多少让他有些尴尬。

  引发混乱的原因在于,尽管这场发布会是为了向外界宣布AMD(中国)有限公司在当天正式成立,但得到的消息却是AMD中国公司“将”成立。对这一看上去似乎矛盾而又关键的问题,AMD方面闭口不谈,发到记者手中的新闻稿显然是被临时加上了“将成立”的字样。而海尔特.鲁尔兹的匆匆离场更加重了外界的猜疑。

  很快,从发布会现场传出消息,AMD(中国)有限公司由于“技术”原因将推迟成立,具体时间不详。AMD中国区公共关系部总监陈劲松对此不愿正面回答,只是一再强调,“我们将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对外宣布”。

  由于无法得到更多的信息,外界此后开始对AMD的这一反常举动大加猜测。海尔特·鲁尔兹当天离开会场后与北京市代市长王岐山的会面,也被一些媒体认为是AMD在政府公关失败后所做出的补救措施。一些AMD公司内部员工则将中国公司成立推迟的原因归结于政府机关的办事效率低下所至。

  申请没过政策关

  不过,据了解事件内情的一位中国政府官员12月10日表示,AMD(中国)有限公司暂时未获批准的主要原因是,主管部门对AMD申请成立中国公司的资格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

  这位拒绝透露姓名的政府官员说,AMD此次准备在中国成立的新公司属于投资性公司,根据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超过3000万美元”的条件。“在AMD提交给审批部门的资料中,虽然已包括10个投资企业,但其中有一家企业属于间接投资而非AMD直接投资,因此引发了一些争议。”他说。

  由于《规定》本身并未对10个投资企业的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因而无法从现有法规判断AMD的申请资格是否符合要求。上述政府官员表示,这种情形属于新出现的特殊情况,商务部正加紧进行论证。

  知情人士称,困扰主管部门的难点在于,一旦AMD提出的申请获得批准,其它类似提出成立投资性公司申请的国外公司,也可以将其间接投资的企业包含在10个投资企业中,这无疑降低了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的门槛。

  外经贸大学WTO研究所信息中心主任张军生说,AMD中国公司出现“卡壳”的原因在于《规定》本身缺乏可实施的细则。他个人估计,AMD的申请最终会获得政府的批准,但可能需要重新出台司法解释来对《规定》进行补充。“从以往的经验来看,中国政府会把AMD的申请作为个案来处理。”

  这一事件同时也在法律界引发了一些争论。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的王道富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的企业才属于《规定》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通常情况下,间接投资企业即外商投资的企业再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并不享受外资待遇,除了在部分中西部省份,因而不能视为‘外商投资企业 ’。”王一直从事该领域的研究,其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研究文章日前仍被商务部的官方网站所采用。

  总部位于美国的律师事务所——霍金·豪森在北京的首席代表魏军女士则认为,中国政府已放宽了对外商投资性的要求,并在一项法规中将外商间接投资的企业也视作外资企业。

  AMD(中国)有限公司何时才能获得中国政府的批准目前尚不清楚。商务部外资司科技处的一位官员在接受电话采访时承认,主管部门仍在对AMD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但她拒绝透露更详尽的细节。AMD中国区发言人也拒绝就新公司成立的时间做出任何预测。

  法规限制引发争议

  北京市场的业内人士认为,AMD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的遭遇,凸现了国外投资者期望进入快速增长的中国市场的迫切愿望同中国政府为保持市场稳定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之间的矛盾。

  所谓外商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控股公司”。

  投资性公司作为跨国公司在当地的法人,代表总部直接参股或控股当地企业,由面对面管理代替总部遥控指挥,充分体现了高效原则。由于这类公司能充分整合各成员企业的资源优势,同时在借贷、担保和税收方面享受一些特殊的待遇。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希望在中国市场设立自己的投资性公司。

  中国政府在1995年首次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其目的是通过设置一定的限制性条款以避免上个世纪80年代大量鱼龙混杂的“皮包公司”以外资名义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形再现。《规定》历经四次修改,最近一次是新任商务部部长吕福源所签署的第一个部长令。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在国内设立投资性公司的跨国公司达到300多家,专家预计以后该趋势将更加明显。

  但批评者指出,《规定》中的一些条款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其中,《规定》中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一个条件备受争议:外国投资者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王道富律说,这显然不太符合实际的情况。他认为出于风险的考虑,大多数跨国公司都希望用设立一家壳公司的方式来控股境外的投资性公司。由于这些壳公司的资产总额达不到4亿美元,就只能按规定在国内设立十个以上投资企业的方式来申请组建投资性公司。外界猜测,AMD很可能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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