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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及建议(4)
www.110.com 2010-07-09 11:02


  (2)进口料件转出=当年间接出口收入/当年全部出口收入×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80/140×100=57.14万元
  (3)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60—(100—57.14)]×4%=O.69万元
  (4)应纳税额=[(内销收入+间接出口收入)×征税率—(全部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60×17%-(50×17%-3.4)十O.69=5.79万元
  (5)免抵税额=[(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转出)×退税率]=[60—(100一57.14)]×13%=2.23万元
  以上三种计算结果表明,对间接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应纳税额最低,也符合有关政策,同时也不破坏增值税链条。在目前间接出口货物暂不退税的情况下,对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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