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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国际化趋势下我国的涉外税制(5)
www.110.com 2010-07-09 11:02

  第四,不同类型的企业(FDI)对涉外税收优惠的敏感度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成本型FDI(又称出口导向型FDI)对税收优惠的敏感度要高于市场型FDI.在出口导向型FDI中,服务类企业对税收因素最看重,其次是制造类企业,开发自然资源类企业又次之。新建公司与已存公司,小公司与大公司相比,新建公司、小公司对税收优惠更偏爱。随着我国储蓄总额以及外汇储备的不断增加,我们引入外资的目的已不再单纯是为了解决资本缺少的问题,而是希望外资能给我们带来高新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均衡区域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引进外资只是手段,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增加就业、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以及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力等才是最终目标。因此,我们在制定自己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和制度时,必须考虑我们希望引入的外资类型及其可能给我们带来的结果,从而确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措施。对那些有利于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增加就业量的外资,可以考虑仍采用直接优惠为主的涉外税收优惠形式;而对于促进技术、管理、再投资等方面的外资则以间接优惠为主。与此同时,吸引外资也不局限于外商直接投资,也应考虑,即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通过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形式吸引外商投资。为此,应考虑对境外个人从中国取得利息、股息、红利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降低预提所得税税率等优惠措施,来鼓励间接投资和引进先进技术。

  第五,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坚持在对外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加入税收饶让抵免条款。如果投资企业母国没有实行税收饶让抵免,那么我国给予投资企业的诸如减免税等的直接税收优惠措施,就不会使投资企业直接受益,而仅仅是将我国的税收权益让渡给投资企业母国。因此,为保障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达到吸引投资的目的,我们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必须坚持加入税收饶让抵免条款。若对方坚持不予签订,如美国等国家至今一直拒绝对向发展中国家输出资本的投资者实施税收饶让,我们应对其尽量减少直接优惠,而改为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纳税扣除等不受国际税法因素制约的优惠形式。

  总之,必须改变我国现行的对外资实行普遍、全面税收优惠的制度。因为税收国际化必然导致国际税收竞争,以税收优惠(包括与税收优惠具有同等作用的减税行为)为主要手段是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初级阶段,而以创造良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环境及巨大市场为主要手段则是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高级阶段。因此,我国应逐步调整和完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顺应税收国际化趋势,使我国逐步由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初级阶段平稳过渡到高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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