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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解散清算及司法救济(4)
www.110.com 2010-08-04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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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注销承诺”应承担清偿责任。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公司清算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时,仅提供书面承诺“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如出项问题,全权负责”后,公司注销。而实际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得到清偿,此种情况下,清算组承诺实际时一种担保约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诉清算组成员,要求偿还。

  2.补充清偿责任。原则上,公司应以公司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股东应当全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财产。如 果股东未缴纳或未全额出资,以及存在抽逃出资等行为,在公司解散、清算期间以及注销后,债权人均可以起诉股东在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以及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未清算即注销,债权人利益的维权途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必须报送清算报告,如果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工商行政部门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可见工商行政部门应为审查失职,但对于工商部门应付何种责任,如何处理,立法尚属空白。此种情形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公司资不抵债,才进入破产程序,如果,未进入破产程序,应当推定公司注销前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进而认定公司财产被其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占有,可诉投资人或之际控制人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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