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制作《 清算公告》 的要求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制作《 清算公告》 的要求: 刊登《 清算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公众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不再进行新的经营活动,并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为以上目的,结合《公司法》第194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清算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公司股东会解散公司的决议 根据《 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的职权规定及有限公司章程,有权决定解散公司的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因此,“某某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终止经营。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8 日内申报债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就明显是错误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无权决定公司清算或注销歇业的,有权决定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的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成立的有限公司因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解散、清算由董事会决定或提出)。 第二、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地点及申报债权的截止时间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地点必须在《 清算公告》中予以明确,以便债权人申报债权。如无特殊情况,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地点应为清算公司的法定住所地。根据《 公司法》 第194 条规定,对于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的债权人来说,申报债权的截止时间为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因此,《清算公告》 必须明确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截止时间为第一次《清算公告》刊登之日起九十日内。“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已于本月某日成立清算小组,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书面与本公司联系,特此公告”这则《清算公告》则又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第194条有关债权申报时间的规定。 第三、清算组负责人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随之解除,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组履行清算职责。因此有必要在《清算公告》中明确清算组负责人,以便他人联系。 笔者认为下则《清算公告》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某某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从即日起进行清算,有关债权人从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办公地点为……。 某某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该则《清算公告》基本符合上述三个要求,表达清晰,内容完整,可以借鉴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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