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注销】通知与公告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通知与公告
根据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公司为股东提供有限责任的保护的同时,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放在了第一位。因此在公司清算注销时,要给予公司债权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申报债权,参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在此制度理念之下,公司法规定了清算组的通知和公告义务。
首先通知与公告的时间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其次公告不能取代通知
笔者认为对于公司的已知的确认的债权人以及未决诉讼、或有负债的债权人,清算组都应当给予通知。通知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已在报纸上公告了清算申报债权事宜而免除其通知义务。因为债权人恰好读到报纸上的公告是一件概率非常小的事件,如果仅仅以公告为准,无疑会给拟注销公司逃避债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十分不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试想,拟注销公司通过公告注销了公司后,股东还分得剩余财产,而债权人的债权却落空,将明显地违反了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另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解释(二),明确规定清算组应书面通知已知的全体债权人。因此在清算组没有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的情况下,应视为清算组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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