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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注销】清算责任追究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清算责任追究

  清算组的职责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对公司剩余资产进行分配。如果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对已知的债权人故意不予通知,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此情况下,应追究清算组成员的责任。公司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清算组成员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按份责任,则法律没有明确约定。笔者认为连带责任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因此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之下,清算组成员应该按份承担责任。

  但笔者认为此项有关清算组成员责任的规定尚存在缺憾和不足。因为如果清算组成员不是股东时,清算组成员通常不会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损失,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背后,往往是由于股东的授意和主张,且获得非法利益的也是清算组背后的股东,因此不能将获益的股东置于事外。笔者认为在对清算组成员提起赔偿诉讼时,宜将股东列为第三人,在法院确认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责任时,应首先由股东在分配的剩余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清算组成员分担。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通过违法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根源。另外,从委托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考虑,非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应该是受股东的委托,作为受托人的清算组成员的行为产生的后果也应由委托人的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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