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实务
北京天中律师事务所 金伊燕
一、清算原因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陆续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经营,提前清算。由于投资各方不能就停止后的资产、债务分担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职工安置不能落实、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没有结果、企业应向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手续工作停滞,资产在投资者的争议中闲置。法院的判决、仲裁委的裁决因多种因素不能得到执行引起社会经济秩序出现混乱,有些外商投资者在境内向领导或主管部门告状。通过律师诉讼、仲裁无望的情况下,又通过境外的媒介抨击大陆的投资环境。
二、清算依据
北京外经贸委在致力于改善北京的投资环境,积极调解投资者纠纷的同时,力争依法行政。1993年7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1996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特别清算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三、清算结果
从那时起,在外经委的领导下,我们开始特别清算实务,现完成80余家。已经完成的特别清算项目中,累计注册资本万元,投资总额元,通过清理资产,我们用所得款发放补偿金安置员工人,全额、部分或和解或破产等形式了结债权人家,代表企业起诉应诉家,清缴海关关税、国、地税万元。
四、清算原则
在清算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清算办法规定,做到法律有规定的,
按法律规定办;法律没有规定的,合同中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有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按判决、裁决的决定办理;没有上述明确表示的,由投资者协商一致且相关利益人无异议后实施。
五、总结
根据十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总结出特别清算工作流程(图附后)和基本任务,现提供给大家,希望提出意见帮助我们提高业务水平。
特别清算工作程序
(一)成立清算委员会
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法律、财务等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审批机关委托部门指定。
清算委员会成员需报审批部门备案。
(二)清算费用
清算委员会按清算收费标准收取,清算开始时由被清算企业支付,被清算企业暂无支付能力的,申请人先行垫付50%,清算结束前作为清算费用优先偿还申请人。
(三)确定清算方案
清算委员会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发布清算公告
清算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
(五)财产审计与保管
清算委员会应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企业的财产审计并进行资产现场清点。(若投资方有一方未参加清算委员会,对清算财产需进行公证)。
为使清算财产得到妥善保管,不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清算委员会将指定保管责任人,并与保管方签订保管协议。
(六)债权登记与核定
清算委员会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对所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核登记。
(七)财产处置
变卖或转让清算财产依据的原则是:企业合同、章程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由中外投资者协商决定;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中外投资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清算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参照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确定清算财产处置方案。
(八)债务清偿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职工的工资及劳动保险费、国家税款和其他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
(九)分配剩余资产
按出资比例或公司约定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剩余资产。
(十)清算审计
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十一)清算报告
出具清算结束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二)注销登记
清算委员会向税务机关(国税、地税),海关分别办理完结手续,凭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企业终止。
(十三)将全部文件、资料移交中方(合资合作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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