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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
www.110.com 2010-07-31 14:44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外经贸部令第2号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较笼统,实践之中,如何申请、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是一个一直困扰审批机关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且至今未找到好的解决办法,“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法律规定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①,因此,笔者在此尝试找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首先,应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的主要法律规定及可供借鉴的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及其行政解释有关特别清算的规定,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的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的主要法律规定的内容有:

  外商投资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特别清算不得超过270天。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清算委员会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向企业审批机关报告工作。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清算委员会成员: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的;债权人请求并确有正当理由的;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清算委员会可以召集企业权力机构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商讨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召集。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债权人会议召开的15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数额和担保情况;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报告须经企业审批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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