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原则
在清算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清算办法规定,做到法律有规定的,
按法律规定办;法律没有规定的,合同中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有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按判决、裁决的决定办理;没有上述明确表示的,由投资者协商一致且相关利益人无异议后实施。
二、清算依据
北京外经贸委在致力于改善北京的投资环境,积极调解投资者纠纷的同时,力争依法行政。1993年7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1996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特别清算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三、清算原因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陆续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经营,提前清算。由于投资各方不能就停止后的资产、债务分担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职工安置不能落实、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没有结果、企业应向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手续工作停滞,资产在投资者的争议中闲置。法院的判决、仲裁委的裁决因多种因素不能得到执行引起社会经济秩序出现混乱,有些外商投资者在境内向领导或主管部门告状。通过律师诉讼、仲裁无望的情况下,又通过境外的媒介抨击大陆的投资环境。
四、清算结果
从那时起,在外经委的领导下,我们开始特别清算实务,现完成80余家。已经完成的特别清算项目中,累计注册资本万元,投资总额元,通过清理资产,我们用所得款发放补偿金安置员工人,全额、部分或和解或破产等形式了结债权人家,代表企业起诉应诉家,清缴海关关税、国、地税万元。
五、总结
根据十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总结出特别清算工作流程和基本任务,现提供给大家,希望提出意见帮助我们提高业务水平。
特别清算工作程序
(一)成立清算委员会
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法律、财务等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审批机关委托部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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