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吐鲁番市公安局赔偿谢静波被违法收容66天的误工损失费1681.18元(按国家统计局1997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6470元计算);
四、补偿谢静波1995年2月28日至1998年7月被违法收审和其申诉、申请赔偿期间的车旅费10603.52元;
五、吐鲁番市公安局赔偿谢静波精神抚慰费2000元;
六、吐鲁番市公安局负责追回谢静波为保护文物所支付的2000元款项。
评 析
本案赔偿请求人谢静波原是文物管理部门的一名干部,懂得什么文物是国家级的珍贵文物。当他发现国家一级保护文物吐鲁番千佛洞壁画落在易宏伟手里时,出于对保护国家级文物的责任感,他自己拿出2000元钱给易宏伟,从而使易宏伟愿意将千佛洞壁画交给谢静波。随后,谢积极、主动地将壁画送交文物管理部门检验其真伪,在经检验确认为真正的千佛洞壁画时,谢静波便将壁画交给了文物管理部门。谢静波的这些举动,应该得到表扬。但本案的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吐鲁番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即以其倒卖文物为由将其收容审查,后又对其进行取保候审,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二个多月时间,严重侵犯了谢静波的人身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九条之规定,谢静波有权要求吐鲁番市公安局赔偿损失,而该公安局也有义务给予赔偿。
被请求赔偿机关吐鲁番市公安局对谢静波的违法收容审查,当地的数家新闻媒介对此大加宣传报道,导致了谢静波所在的单位停止了其公职、终止了其工资关系,其妻也因此与其离婚,其父也因气愤而犯病死去。这些残酷的事实,给谢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还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谢静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其赔礼道歉。
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赔偿请求人不能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吐鲁番市公安局本已对其违法收容审查谢静波的侵权行为作出了确认,但不久又作出决定撤销该确认。吐鲁番市公安局的这种做法于法无据,其目的显然为了逃避赔偿责任。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应承认吐鲁番市公安局撤销确认的效力,而应认为其已经作出了对其侵权事项的确认,受理赔偿请求人谢静波的赔偿申请。
综上所述,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了赔偿请求人谢静波的赔偿申请,并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民法通则》有关条款的规定作出赔偿决定,由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吐鲁番公安局赔偿谢静波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谢静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是正确、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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