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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的上访女应获国家赔偿
www.110.com 2010-07-21 10:21

  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对上访女李某被强奸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徐建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附带民事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300.9元。12月22日,丰台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减轻处罚不当,量刑畸轻。(南方网12月23日)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徐建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检察院以其触犯《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之规定提起公诉,认定徐建属于强奸罪的情节加重,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判罚;二是被告人徐建的自首情节并不能使其获得减轻处罚。对于这二点理由,我都表示赞同,但最终如何认定,须由二审法院来决定。但我认为本案的问题并不仅仅涉及到被告人徐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的问题,幕后的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官员更应当被“问责”。

  从目前的案情进展来看,这一影响轰动一时的案件,被有关部门悄然地解释成为一件单纯的刑事案件,换句话说,就是徐建与被害人李某之间的刑事纠纷案件,跟其他人特别是地方政府和政府官员没有任何关系。但任何一个智力正常的公民都会得出另外一种结论。因为,李某并不是自愿跑到台区聚源宾馆,送上门来让徐建强奸的。李某是今年8月3日北京上访,当天被阜阳市驻京办以找个“能睡觉、能吃饭、能解决问题的地方”为名,送进丰台区聚源宾馆,次日凌晨遭强奸。而强奸者徐建则是聚源宾馆的“看守”,即是政府雇佣过来看守像李某这样的上访者的人。

  因此,还原案件的真相,这首先是一起政府官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案件。上访本是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是,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无权限制上访者的人身自由。但是,李某来北京上访却被阜阳市驻京办送进丰台区聚源宾馆限制人身自由,这是对公民上访权利和人身自由的粗暴侵犯。因此,这一事件首先是政府官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上访权利和人身自由的严重事件。其次,政府官员雇佣徐建作为所谓的“看守”,又玩忽职守,致命发生了李某在被“看守”期间被强奸的严重事件,这也是政府官员的玩忽职守的事件。最后,才是徐建强奸李某的刑事案件。

  现在,有关部门通过将这一事件解释成为了单纯的刑事案件,将政府和政府官员与被告人徐建切割,从而通过与徐建划清界线来达到政府部门与政府官员全身而退的目的。所以,他们乐于看到徐建被刑事严惩,看到他被判赔。但是,作为共和国的公民,我们甚至比当事人李某更为担心的是,如果这种切割成功的话,虽然,通过对徐建判处重刑,对当事人的李某有了一个初步的交待和安慰,但是,我们却无法保证今后类似的悲剧不会发生,同样不能保证像李某一样的上访者们不会被“看守”强奸、殴打,甚至我们仍然不能保证李某下次上访能免受这样的遭遇。因为,某些地方政府滥用权力的行为没有得到揭露和纠正,他们侵犯公民上访权利和人身自由就会仍然继续,更多的公民就会遭遇黑心“看守”的魔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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