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赔偿:民法通则中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但现行的赔偿法没有关于给予精神赔偿的规定。法官们指出,在具体的实践中,当事人受到的精神损失往往远远大于其直接损失。最具说服力的就是一些地区发生的“处女卖淫案”中的当事人,无端被指为卖淫女,人格和名誉受到巨大伤害,但她们除了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得到区区数十元的国家赔偿外,没有一人得到相应的精神赔偿。一些法官建议在修改后的赔偿法中确立精神赔偿原则,更好地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间接损失:现行国家赔偿法实行直接损失赔偿原则,但在具体实践的一些中,无论是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还是财产权的当事人,除了直接损失往往还会承受巨大的间接损失。有法官举例,一位经再审宣判无罪的当事人,被羁押前刚刚通过培训即将获得一份非常好的工作,但因被判刑而失去了这一就业机会,家里也因为他申诉而付出了巨大的人力、财力,虽然宣判无罪后根据赔偿法规定获得了被侵犯自由权的赔偿,但此外的间接损失却无法得到补偿。法官们指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在法律修改时予以关注和考虑。
赔偿标准:在研讨中,法官们围绕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许多发言者认为,这样的赔偿标准不足以体现国家赔偿精神,通常职工工作时间每日只有八小时,而被侵犯人身自由者则是每日二十四小时均受到限制,所以有法官建议,应考虑修订这一标准,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获三倍薪金的规定,应确定每日赔偿金不少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三倍。
相关链接
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法院受理案件15000余件
据悉,从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至2003年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审结15315件,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5442件。
这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定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并作了60余件批复,从而基本形成了国家赔偿法适用规范的框架。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要引入听证程序。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落实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司法为民”多项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完善告知制度,即人民法院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宣告无罪,或者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违法执行错误,纠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完善立案和信访工作;建立法律救济制度;严格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解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执行难问题。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
- ·为什么“口惠而实不至”?——也谈国家赔偿法
-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国家赔偿法
- ·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练习题赔偿请求人
- ·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练习题赔偿请求人
- ·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保障公民人权
- ·国家赔偿法对违法罚款等强制措施赔偿规定
- ·国家赔偿法对财产损坏、拍卖的赔偿规定
- ·两法官超期羁押无罪释放 国家赔偿4年不得
- ·本案涉及如何理解和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
- ·国家赔偿法案例关于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 ·《国家赔偿法》实施的代价有多大—— 汪庆案评
- ·《国家赔偿法》司法实践中程序交叉应予以注意
- ·最新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 ·最新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 ·对《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
-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 ·国家赔偿法真的规定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吗
-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