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若干民法问题(8)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1.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着眼于进一步的政企分开、“小政府”的改革方向。某些行政部门垄断性地经营某种公用事业(如电讯)本来就不正常,既不利于消费者利益之保护,也不利于该部门超然于相关利益公正地行使国家管理权力。
2.判断此类行政机关之行为是否国家侵权,其标准在于是否“行使职权”。如果其行为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则可能被认为是国家侵权行为;如果其行为不是行使职权而是进行内部经营管理的行为,则不能被认为是国家侵权行为。行使职权是指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方面的权力,即所谓公权力的行使,〔12〕而不是行使内部经营管理的权力。
3.公用事业之活动,基本上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而只具有经营或公共服务职能。因此,公用事业之侵权行为,原则上不是国家侵权。只有在公用事业接受法律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才适用《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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