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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之反思与完善(5)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另一类是由各级政府直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这类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因受害 人无义务因公共利益使个人利益受损,可通过国家赔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由国家承担 赔偿责任。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危险,不论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 主体有无过错,只要公有公共设施存在客观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实际发生后,给受害人造 成了损害,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2、公平原则

  在国家赔偿法中,公平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时,基 于公平和公共负担原则,由行政主体给予相对人一定补偿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原则旨 在平衡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并在两者之间合理分配损失,以图恢复被破坏的经 济利益的平衡。行政相对人因合法行政行为而受到的损害,实际上是一种为了公共利益 而承受的负担,这种负担必须平等地分配于全体。公平原则应主要适用于合法行政行为 致人损害引起的国家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行为,行 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合法,只是表明行政主体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表明这种合法行 为没有或不会给公民、法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也不等同于相对人有义务自己负担这种损 失。对于这种损失,受损失人无过错或无法律根据应由他本人负担时,就应当归于国家 补偿责任形式。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目前尚无关于补偿责任的规定,但建立国家补 偿责任制度,不仅是公共负担和利益均衡原则的要求,更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

  (二)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1、违法责任原则在刑事赔偿中的适用。

  刑事赔偿中的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因违法行使刑事强制措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既包括侵犯人身权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拘留、逮捕等,也包括侵犯财产权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违法责任原则 适用于刑事强制措施致损的国家赔偿, 这里的 “违法”也应作广义的解释,即违反刑事诉讼法或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因此 ,国家赔偿的范围,则不应局限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形式,应适用于 所有刑事强制措施。其理由为:第一,从刑事法律规范来看,刑事强制措施形式多样, 不仅有拘留和逮捕等措施,还有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第二,从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 关还存在着滥用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变相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第三,从 相对人利益保护来看,相对人利益因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的违法刑事强制措施受到损 害,只有通过国家赔偿救济途径来弥补损失,才能达到利益的平衡。因此,国家赔偿法 本身不应当规定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而应当只是概括地规定凡是违反刑事诉讼法 或有关法律规范致损的,均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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