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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之反思与完善(6)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2、结果归责原则在刑事赔偿中的适用

  结果归责原则是按照侵害结果来决定责任的承担,而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的责任原 则。因此,结果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法院的判决行为,即包括错判行为,也包括无罪判 决。

  实践中,法官因多种因素的影响对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运用或滥用,如轻罪重判等,极易 造成司法的随意性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这种“不当”又无法用违法来衡量。 此外,法院的判决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时也会因违法或过错而出现错判的情况,也 可能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的效力,既不能违背司法权威和终极性的原则, 又要充分发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功能。因此,对法院错判行为的赔偿责任,只能实行 结果归责标准,即只有经法院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的,才能引起司法赔偿责任。在法 院判决没有被撤销前,该判决就是有效判决,也就不存在赔偿的基础。只有当法院通过 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原判或宣告无罪,因执行原判侵害了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及政治权 利,受害人才可以通过国家赔偿得以弥补。结果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公平,从利益配 置的公正性出发,错判的行为使公民的人身自由被剥夺,个人利益因公共利益而受损, 要恢复利益的平衡就应由国家赔偿。

  (三)非刑事的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非刑事的司法赔偿指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实施除刑事司法行 为以外的其他司法行为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予以 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 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 成损害的,国家应予赔偿。导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行为主要有:1、违法采取对妨 害诉讼的强制措施;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3、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此外,还包括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一是以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 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二是违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死亡的。由于上述司法行为均以违法为其责任构成要件,因此,非刑事的司法赔偿的 归责原则,适用于违法责任原则。

  结 束 语

  任何一种实实在在的法律制度必然都是不完整的和有缺陷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作为国 家赔偿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和最大限 度地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发展过程,更应充分体现尊重个 人的价值和尊严,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这也正是法律发展的脉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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