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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鑫”轮拖航合同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华吉”轮系巴拿马籍,华龙船务(巴拿马)有限公司所有,华威公司经营,具有日本海事协会签发的船级证书。该航次在船高级船员均具有合格的职务证书。“昌瑞”轮和“昌鑫”轮均持有台湾“中国验船中心”签发的适拖证书,适拖证书上建议在两艘被拖船各配备两名随船船员。

  拖航合同签订后,井川集团共向华威公司支付拖航费80,000美元,尚欠23,000美元。1992年12月28日,井川集团委托华威公司为两艘被拖船投保,华威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投了船壳险,代付保险费 16,000美元。12月31日,井川集团建议华威公司委托台湾三友通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友公司)作为安平港的船舶代理。三友公司接到华威公司的通知后,即向有关部门办理到港作业、联系锚地等手续。1993年1月11日, 华威公司向三友公司支付代理费1,500美元。

  井川集团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华威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拖延至1993年1月18日“华吉”轮才抵达安平港; 没有按约定安排船员在被拖船;发现事故苗头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放任事态扩大;当事故发展至不可避免时没有及早选择一个使“昌鑫”轮抢滩的较好位置,增加了打捞的困难和费用。以上损失系华威公司的过失所致,华威公司应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800,000元。

  华威公司答辩认为,拖航合同约定的是1月20日,“华吉”轮于1月18日抵达安平港,19日起拖,并无违约。合同对派遣随船船员问题没有约定,故被拖船的随船船员应由被拖方负责派遣。“昌瑞”轮和“昌鑫”轮均是具有35年船龄、停航3年之久的老船,虽经水泥封堵仍不能根除渗水。 船舶老化以及渗水使之不能抵抗冬季台湾海峡的风浪。根据合同约定,“昌鑫”轮的所有损失均应由井川集团自行承担。

  上海救捞局答辩认为:拖航合同是井川集团与华威公司签订的,上海救捞局不是拖航合同的当事人,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井川集团对上海救捞局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华威公司还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井川集团支付拖欠的拖航费、代垫的保险费和代理费及拖轮延滞费。

  井川集团承认拖欠华威公司拖航费23000美元, 并表示同意在纠纷解决后支付。由于华威公司代办的保险合同未生效,因此,井川集团不应当承担被拖轮的保险费。“华吉”轮没有实际进入安平港,而是在港外接拖,井川集团不应承担“华吉”轮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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