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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追偿的法律问题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原告振兴船舶株式会社与被告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立荣香港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追偿纠纷案

  〖提要〗

  承运人就海上货运过程中的货损向实际承运人行使追偿权,一般应证明自己已向货方实际进行赔付,以及实际承运人对货损确实负有责任。在认定货损事实时,如仅有部分货物价值可以认定,原告应对不能认定部分的货物价值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反之,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部分货物价值,则不应当以原告方举证不能为由简单地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振兴船舶株式会社

  被告: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立荣香港有限公司

  2000年9月20日,案外人上海高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榕公司”)和福建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土畜产公司”)分别与日本KI FRESH ACCESS.INC.(以下简称“KI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书,约定KI公司向两公司购买新鲜香菇。货物在装箱时,高榕公司603纸箱的鲜香菇和福建土畜产公司726纸箱的鲜香菇,被装入一个冷藏集装箱内。原告振兴船舶株式会社以自己的名义为上述货物签发了两套提单,载明托运人分别为高榕公司和福建土畜产公司,收货人均为KI公司。此后,原告又与被告立荣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荣香港公司”)联系实际运输事宜,由被告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荣公司”)实际承运了涉案货物。原告向立荣公司在日本大阪的代理人支付了运费。货物运抵日本后,日本海事鉴定协会应KI公司的请求、新日本鉴定协会应立荣公司的请求,在同一地点和同一时间分别对货物作了检验。之后,KI公司委托案外人东洋码头株式会社对货物进行分拣,部分出售,部分作废弃物处理。12月25日,KI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载明其已收到原告对货损的赔付款。根据日本海事鉴定协会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在案件审理中为法院所认定),由于冷藏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致箱内温度升高,而冷藏集装箱内的温度升高正是货损的原因。该货损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在实际承运人立荣公司控制货物的期间内。

  关于涉案货物的价值,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高榕公司和福建土畜产公司分别出具的发票,显示货物价格为每公斤3.75美元和每公斤3.72美元;二被告则提供了高榕公司和福建土畜产公司分别出具的另一套发票,显示货物价格为每公斤1.88美元和每公斤1.78美元。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否定对方证据及其所示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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