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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追偿的法律问题(4)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但该“不利后果”究竟为何?是否原告未证明货物价值,其诉请全部不能得到支持?我们认为,货物本身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这一损失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加以认定和计算,比如参考货损发生当时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并综合各种因素加以认定等,而不能简单地以举证不能为由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而且,在本案中,虽然原告对货物价值未能充分举证,但也只是部分不能举证,并不是全部举证不能。就此而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也是不适当的。因双方当事人对货物“至少”价值10,803.12美元(按被告方承认的货物价格1.88美元及1.78美元计算)并无争议,所以,原告对该无争议部分的货物价值无须进一步举证。原告方仅在货物实际价值可能高于10,803.12美元的范围内承担进一步的证明责任,以及在不能举证时承担部分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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