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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运输合同纠纷谁是适格诉讼主体(2)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承运的货物的义务”。因此,承担货物错卸责任的应是运输该批货物的实际承运人。本案涉及三份连环航次租船合同,均协议由“万盛”轮运输该批货物。本案的被告通连公司仅系该轮的注册船东,并不是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实际承运人。该轮实际由万通公司经营管理,万通公司才是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应向丰田通商赔偿因其错卸货物而造成的损失。通连公司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不应对“万盛”轮的错卸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经过合法转让后,原提单持有人不再享有该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不能成为合格的原告。涉及多份连环租船合同的海上货物运输,船东并非都是实际承运人,在船东与实际承运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只能由实际承运人依法承担运输责任,成为适格的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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