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公司托运的聚乙烯绳每吨成本价为10,800元,总价值为人民币432,000元。
货物海运费5450美元,以及货物在起运港的码头费人民币2200元、堆存费人民币2475元,南华公司没有支付给港澳公司。南华公司运到起运港的货物,有部分没有装船,由南华公司运走,产生堆存保管等费用1931.90 元,南华公司也没有支付。
南华公司于1996年1月28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港澳公司赔偿货物灭失的损失373,500元、外汇结汇退税损失 51,692.81元、 外商索赔损失42,869.50元、利息损失46,656元,共计514,717.81元。
港澳公司答辩并提出反诉认为:港澳公司已履行职责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并按南华公司的指示放货给吉达港的收货人 . 但由于南华公司与收货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出现纠纷,收货人没有办理提货手续,造成巨额仓租损失 .港澳公司并无过失 ,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应由南华公司承担。南华公司已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港澳公司 ,港澳公司也已发电报给二程船东, 指示其给目的港的收货人放货 .南华公司不再持有提单,没有诉权。 港澳公司履行运输义务后,据实向南华公司出具发票托收运费以及有关费用 , 但南华公司没有支付。请求法院判令南华公司支付运费 5450美元、 仓租费人民币4201.7元、码头费人民币2405.2元、利息人民币5598元。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
南华公司取得提单后,没有转让给他人,其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南华公司虽然已将提单交还给港澳公司,但港澳公司没有将货物交付给南华公司,故南华公司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港澳公司关于南华公司没有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港澳公司将货物运到了错误的目的港,应无偿地将货物运回提单载明的目的港。南华公司因其吉达客户同意在错运到达曼港的货物运回吉达港后,接受两个货柜的货物,只要求港澳公司将错运到达曼港的货柜运回吉达港,属于对合同违约方提出的采取补救措施的合理要求,港澳公司也同意该要求。港澳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转运。货物因错运,没有报关进口,港澳公司要求南华公司交回提单办理提货、退关手续后,才能办理货物转运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港澳公司迟迟未将货物转运,致使南华公司的客户拒绝收货,造成的损失应由港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货物错运已经一年多,港澳公司未能转运到约定的港口,并且不知道货物是否还存在,应视为货物已经灭失,港澳公司应赔偿南华公司货物损失。货物如仍存在,可由港澳公司处理。货物损失的赔偿额应按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保险费计算。因货物保险费不是由南华公司支付,故赔偿额应按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计算。南华公司请求外汇结汇退税损失、外商索赔损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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