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哈市购房者的消费热情让部分开发商仍然在违规销售。而连月来的市场情况也告诉购房者,早买早受益,因此一些购房者为了抢占“先机”,纷纷踊跃把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房款交到了开发商的手里。然而,连日来,市民热线接到许多咨询电话,向本版编辑咨询开发商的资信情况,并反映购房时开发商不签合同、不签日期、不开发票等众多不规范行为,咨询如何能权益不受侵害。12月7日,记者就购房者投诉的问题采访了法律界人士,将购房时的种种陷阱提示给读者,同时提醒,购房时应遵循先签合同后付款原则,因为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起到有效保护购房者的作用。同时消费者购房时,应有前瞻性,一旦开发商违约,自己手中必须留有相应的证据。
不签合同 发生纠纷难举证
刘女士反映,今年9月8日,她购买了道里区一个楼盘,当天缴纳了全部房款30余万元,开发商却没有与刘女士签订购房合同。9月9日,在刘女士要求下,开发商与刘女士签订了一份合同,称将拿去房产局备案。随后,刘女士多次催问开发商何时签订剩余合同,开发商称等到11月份开盘时再签,以便购房者可享受补贴政策。但秋季房交会过后,开发商仍未有签订合同意向,刘女士再次询问,开发商又说等到开盘时再签。三个月来,刘女士未能拿到购房合同,也未能在房产局信息网上看到自己购房备案的消息,于是进行了投诉。
我国现行的房产登记制度要求买卖双方签订书面的,虽然在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口头协议或者是的买卖行为可以形成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但是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权益也就很难得到保护。按照交易习惯,合同双方应各自留有协议原本,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为其提供购房合同。如果开发商只签一本购房合同,购房者应留下复印件,同时应要求开发商在复印件上盖章或签字,以保留证据。
不签日期 房子可“一房二嫁”
李先生遭遇的情况更为特殊,他在购买南岗区一处房产时,缴完全款105万元,竟遭遇了开发商在合同上不写日期的怪事。李先生今年11月向开发商缴纳了全部105万元房款,当时开发商向他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但在签合同时,却拒绝签订日期。李先生说,这么做是为了逃避合同上第2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哈尔滨市房产局申请登记备案。”如果不签日期,则意味着开发商随后可以任意填写日期,不及时备案。如果不办理合同备案,不仅可以将此房出售他人,还有可能被查封。
购房者可以依照收据的开具日期来形成事实证据,但因为合同中许多条款都与签订日期相关,不签日期,开发商一旦将同一套房产出售或者抵押给他人,购房者权益将受到严重侵害。如果开发商违约,违约日期将从合同中规定的日期算起,合同签订的日期可能就会成为违约责任计算的依据;如果遇到一房多卖的情况,法院在审理时,合同签订日期也将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所以,购房者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求开发商签订日期。
不开发票 买卖关系或无效
钱先生今年初在群力购置一处房产时,遇到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况下开盘销售,为了逃避法规,不签合同,不开发票,同时要求购房者缴纳首付,而且只提供借条。待预售许可证取得后,购房者再拿借条前去签订购房合同,这期间,借条可更名,可更换房主。这种不规范做法,给炒楼者留下了巨大的利润空间,刚开始仅售2800元/平方米的楼盘,正式销售时,已被炒到5000元/平方米以上。真正的购房者,却不得不为炒房者埋单。
如果在起诉至法院前,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则购房者可以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关系无效,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付款购买房产后,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者出具盖有开发商公章的正式发票。如果开发商不出具正式发票,购房者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相关的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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