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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光盘
www.110.com 2010-07-07 12:54

  刘涛前不久为一外地客户制作了一批视频光盘,因时间紧迫,便托某快递公司快递光盘。快递公司隔天送到,可第二天,客户并未收到。刘涛找到快递公司询问,公司称再过一天就能收到。可再过一天,客户仍未收到光盘。刘涛只得再次找到公司,不想对方却狡辩说光盘属国家规定禁止快递的物件无法送递。无奈之下,刘涛只能自己坐飞机将光盘送至客户,即便如此,还是因光盘逾期送到,造成了刘涛与客户的违约。刘涛很生气,当初快递公司取件时并未对交寄的物品进行过询问和验视,也未告知相关规定,且之后也不见主动将物件退还,才弄得自己如此被动。可否要求快递公司对自己来回的路费,以及因违约而造成的赔偿费用进行赔偿呢?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快递企业在服务过程中的确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根据《快递服务行业标准》相关规定,本案中快递企业没有按约把快件送到,已构成违约。另外,《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企业应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本案快递公司未履行验视义务就接受光盘,应视为其已认可光盘为合法寄递物。快递公司在收到光盘后未能及时寄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这个违约责任到底有多大?现实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快递公司对刘涛采用坐飞机的方式将光盘送至外地,以及由于逾期刘涛要对客户进行违约赔偿在其收件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类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但对于快递费这类直接损失可主张返还。另一种认为,李涛如有证据证明快递公司承诺隔日送达却未送达,不得已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乘坐飞机向客户交送光盘,则机票费应视为“可预见的”损失,快递公司应予以赔偿。但快递公司对刘涛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的这部分损失无法预见,不应赔偿。以上两种观点针对哪些情况属于“可预见”的范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例应根据时间的紧迫程度,所采取补救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公平合理地来确定快递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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