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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外地上牌途中出车祸谁买单
www.110.com 2010-07-07 12:54

  王先生委托张小姐为其新买的车办理外地车牌,张小姐将此事委托给了胡先生。胡先生请司机李先生开着王先生的新车去外地上牌,不料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上牌不成,反花了66500修车费的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小姐、胡先生、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3人连带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被告胡先生赔偿原告王先生23549元。

  被告均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3被告都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小姐称,她仅仅是介绍胡先生为王先生上外地车牌,王先生的损失源于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胡先生则称,为王先生上外地车牌是朋友之间的无偿帮忙,他与王先生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与司机李先生是朋友,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没有过错。司机李先生则认为,自己与原告王先生、被告胡先生之间属于帮工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而且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承担事故的对半责任,原告无权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

  法院已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先生与胡先生素不相识,其与张小姐也仅是在购车过程中相识,胡先生有偿为原告代上车牌较其主张的无偿帮忙更合乎常理。因此,胡先生与王先生之间存在关系,且是有偿合同关系。司机李先生受胡先生的指示开车前往外地办牌,是对委托合同关系的补充,其在执行开车任务的过程中造成了原告损失,作为受托人的胡先生应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可按法律规定追索李先生的责任。原告王先生对其损失也要承担次要责任,因为事发时他的车上悬挂的是上海市的临时移动证,根据规定车辆不得在上海市以外的区域内行驶。而被告张小姐与王先生之间不存在代办车牌的委托合同关系,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考虑到司机李先生仅对交通事故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胡先生赔偿原告王先生235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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