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务院调整对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这引起了退休多年的蔡阿婆,对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将她作为技校教师退休处理的不满。为此,蔡阿婆把梅山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不是梅山技校退休老师,而是上海梅山冶金公司第一中学退休高级教师,请求给予相应的退休待遇;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蔡阿婆之诉,裁定驳回起诉。因蔡阿婆究竟该属学校退休还是属技校退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案件的受案范围。
1971年8月,蔡阿婆至梅山公司下属梅山第一中学担任教师。涉及蔡阿婆的干部调动介绍信,对有特殊贡献职工晋级审批表、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关于继续聘任黄**等十六位同志高级技术职务的通知及职工退休审批表均显示:蔡阿婆自1990年12月由上海梅山第一技校聘任,1991年9月从该技校退休。1991年9月,上海梅山冶金公司开具的蔡阿婆的干部退休证,原工作单位一栏记载为上海梅山冶金公司第一中学。2008年4月,为解决企业办学校的教师退休待遇调高等事宜,蔡阿婆与梅山公司产生分歧。
2008年12月29日,蔡阿婆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却未被受理。遂蔡阿婆又向法院起诉称,1963年7月,她从上海师范大学文学系毕业后,在上海普陀区某中学担任教师工作。1971年8月,她又参加了“支重”,到梅山公司下属梅山第一中学担任教师工作,直至1991年退休。期间在1990年8月,梅山公司开办的梅山技校为提高办学水平,向上海市教育部门申请从B级升为A级,要求临近退休属高级教师的她,到该技校暂时支教,组织关系仍保留在梅山一中。
现年73岁的蔡阿婆说,考虑到自己是一名老党员,为企业发展尽自己能力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故在1990年11月底到梅山技校支教。1991年9月,从梅山一中教师岗位退休,退休证上登记的原工作单位为“上海梅山冶金公司第一中学”,原职务为“中学高级教师”。
她还说,2008年4月,梅山公司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05〉4号文)时,竟否认自己为梅山一中退休教师的身份,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落实政策”。
法庭上,梅山公司辩称,对蔡阿婆诉称的节点没有异议,涉及蔡阿婆至梅山技校工作的理由也无异议,但认为当时蔡阿婆是被调至梅山技校工作,而非从梅山一中借用,故蔡阿婆在1991年9月是从梅山技校退休的,表示不同意蔡阿婆的诉请。
法院查明, 1998年上海梅山冶金公司并入宝钢集团,更名为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国务院对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进行政策性调整,而引发的纠纷。蔡阿婆要求确认她是梅山一中退休的高级教师,应该享受国务院对退休教师待遇调整的诉求,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应当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涉及蔡阿婆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等诉求,也均不属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遂驳回了蔡阿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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