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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6)
www.110.com 2010-07-07 18:16


  律师不赞成第二种观点,而同意第一种观点。股东的资格来自于股权,而股权来自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判断非股东是否取得股东资格,何时取得股东资格,取决于非股东何时实际取得转让股份股东的出资的所有权。《公司法》第 72条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即可,没有规定必须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才能完成转让。虽然股东依法将出资转让非股东后,公司应该将购买出资的非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也应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这些都是购买股权的非股东已成为实际合法股东后,公司和转让股份股东对新股东应尽的附随义务,即对其购买出资的法律手续完善义务,并不能以未在股东名册记载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否定其股东资格。如房屋所有权人应办理房屋产权证未及时办理产权证,但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公司内部的股东登记与外部的工商登记,都是对股东变更的公示方式,向社会公示股权转让的变更结果,登记与否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情形,因此,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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