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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打开了法律的潘多拉魔合(6)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3)法的客体——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转型

  ①法律不仅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大部分法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现在的法律制度改变了过去法律仅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转变为既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即改变过去将社会和自然截然区分的认识世界的方法,而采取首先将社会和自然视为一体,然后再对二者加以适当区分的方法,环境法就是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部门法。

  ②环境法正由早期的污染防治法或称环境保护法,逐步扩大到自然资源保护领域,近年来更拓展到生态环境建设领域。

  2、现代环保法律效力的变化

  (1)环境法从“本本上的法——行动中的法”、“活的法律”跨越。法律不能行走在纸上,由文本到实践,法治才能迸发出澎湃的力量。现实中很多法律是高处不胜寒,束之高阁,法院不适用,企业不遵守,民众不理解,不懂,只是像一个花瓶。这种情况有所改观,现在提倡开门立法,法律草案征求大众意见,法律内容来自于民,用于民。这样的法律才是活的法律。比如在环境立法中,专门规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通过公众参与,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最近国家环保总局颁发了一个《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环境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必须有公众意见。且可以通过开听证会的方式让公众来参与。现在国家环保总局又在委托研究机构起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

  (2)环境法从“宣示性——可诉性”的转变。环境法实行特殊侵权制度,在证明标准上实行盖然性标准,在归责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诉讼的法律时效也不同于普通诉讼,它长于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时效2年,它为3年。举证责任方面也采取了不同于普通举证方式:举证责任倒置。以上几方面都从不同侧面体现了环境法的可诉性增强了。

  (3)从私益—公益的发展。环境法是以社会本位、国家干预、公私法融合为特征的新型法律,这类法律远远超越了传统行政法、民法的理论与制度,具有全新的理念和制度,也赋予了其法律关系主体许多新的权利,这些新的权利的行使具有公私法交融的特性。这些公私交融的新权利催生了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

  当前我国环境诉讼对起诉资格要求过严(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要求原告必须与损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要有具体的损害后果)不利于保护公民环境权利,有必要适当地放宽原告起诉资格,扩大起诉对象,赋予公民对环境管理机关、各企事业单位违反法定污染防治义务为起诉理由,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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