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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拓展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摘要】国际合作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环境合作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国际环境合作更新了合作的理念,扩大了合作的主体,拓展了合作的方式。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环境危机;国际合作;国际环境合作;主权

  【正文】

  一、国际合作原则之现实基础

  国际合作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关系行为体之间由于一定领域内利益与目标基本一致,而进行不同程度的协调、联合和相互支持的行动。[1]国际关系——不论古代、现代、当代,始终是无政府状态的,它缺少、也不可能具有各国内部那种强有力的统治秩序与权威,这种无序和不安的状态给各国带来了种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威胁——对领土边界的威胁,对民族生存的威胁,对国家主权的威胁。而国际合作无疑是人类为淡化矛盾、抑制威胁、化解危机乃至促使国际关系从无序向有向心力的有序状态转化的理性选择。

  虽然广泛的国际合作归功于联合国的积极推动,但国际合作并非起源于现代。有人类学家考证,早期人类便具有“团队精神”,以使自己避免成为其他动物的捕食对象。[2]如此看来,人类开始合作的初衷竟然是“不被吃掉”。虽然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和掌控世界的巨大力量,其抵御同类、异类及自然力侵袭的能力较祖先不知要强大多少倍,但当今的国际合作――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方面,都有意无意地在追求同样的结果――不被吃掉,尽管“生存”的内涵已远非祖先能够预料和企及。人类进行国际合作的深层原因在于:国际合作是主权国家和其他国际行为主体为谋求自身生存和发展、增进各自利益的必然产物和必要手段,是维持一个无政府的有序社会的需要,是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合作始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之后民族主权国家产生之时。但国际法倾向于将国际合作纳入规范,使之制度化,不过是近几十年的事。考察国际合作的历史,不难发现,在此之前,国际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主权并协调各国追求和平共处基础上的利益,因此国际合作的规范中大多是禁止式的规定,即从反面约束国家的行为——规定国家彼此之间不能做些什么。即使国际合作达到某种程度的制度化,比如维持权力的均衡,其主要目的还是国家隔离状态的保持,而不是国家福利的共同推进。[3]在那一时期,国际交往不甚频繁,各国相对自给自足,国家利益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满足的极少。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国际合作的规模逐渐扩大。一战后,国际合作具有了全球性。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明确倡议“增进国际合作并保证其和平与安全”,但那时的国际合作主要是大国间为安排彼此间的利益或为应对突发事件而进行的政治合作。联合国的诞生是全球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全面国际合作的重要标志,“促成国际合作”成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国际合作上升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将国际合作表述为“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随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万隆十项原则”均对国际合作予以充分肯定。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的全称即是“关于各国依据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足见国际社会对国际合作的重视。该宣言宣称国际合作“构成国际法之基本原则”,并“对于国际和平及安全之维护及联合国其他宗旨之实现至关重要”:“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之一般福利及不受此种差异所生歧视之国际合作。”“为此目的,(a)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b)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d)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各国应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在科学与技术方面并为促进国际文化及教育进步彼此合作。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联合国在风雨中走过的半个多世纪中,一直奉行其宗旨,在维护世界和平的艰苦努力中不断寻求和推动国际间各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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