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后京都时代”中国能源法制的路径选择
为迎接“后京都时代”的到来,我国亟需要将能源法制建设纳入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法制体系之中,为我国实现能源改革、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指明方向。
(一)进一步确立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法制理念
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引导以有利于气候保护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十分重要。2001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9/1号决议《能源与可持续发展》提出:“为可持续发展使市场更有效运行……通过利用完善的市场信号和消除市场扭曲,包括重建税收和消除有害补贴以反映出它们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市场扭曲的政策将促进能源体制与可持续发展的兼容……鼓励各国政府完善国家能源市场的功能”。[11]2002年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上通过的《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将能源效率与能源选择(结构)问题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关键因素,明确将“可持续能源”作为各国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理念和目标。[12]我国发改委2007年4月出台的《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也明确提出了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要求。[13]因此,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社会消费方式新的重要驱动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可持续发展原则为中国能源法制确立了新的目标,丰富了新时期能源法制的内涵和制度设计。我国应尽快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确立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法制理念,建立一套完整的可持续能源法制保障体系,以此来确保能源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改革和完善中国的能源管理体制
在能源法制体系中,能源管理体制的建设带有一定程度的根本性。为了有效解决我国能源管理机构以往所存在的管理级别较低、职权分散[14]、权责不清,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等弊端,从而有效应对“后京都时代”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我国就必须对现行能源管理体制进行变革。主要措施包括:其一,建议将目前隶属于国家发改委的能源局升格为能源部,作为中央一级的能源主管部门。组建能源部后,可以考虑下设节约能源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专门机构。在将来制定的《能源法》等单项法律中,也要明确能源部的法律地位,详细规定其管理职能以及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权限划分与相互协调,为我国能源改革提供体制和法律上的保障。其二,要改组相关部委与企事业单位,将必要的权限收归能源管理机构;还需要出台一些协调一致的针对能源管理的方法措施,实施超部门、权威性管理与协调。其三,政府应着重在制定宏观发展政策、实施综合能源战略管理、保证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进行市场预测和提供信息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15]通过以上方面的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将会有效增强我国能源管理效率,为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体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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