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完善相关保险制度与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无过失责任通常以保险制度为基础,并通过保险制度而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在国外,无过失责任从其产生开始便以保险制度为基础。保险制度的完善是无过失责任得以建立的外部条件,它是无过失责任“分担损失”的必然要求。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往往具有社会性,其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加害者一般都难以承受。对此,许多国家为确保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都对从事有高度风险的企业进行强制性责任保险。这样,因环境污染侵权而致赔偿责任时,就可通过保险的渠道将巨额的赔偿金分散于社会,从而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这既保障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又有利于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济,避免了各种矛盾的冲突及因之而生的社会动荡。为此,我国也应建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险机制,对有高度污染危险的企业,实行强制性责任保险,并明确具体地规定承保范围、保险金额、责任条款和理赔程序等。此外,针对加害主体难以确定、或支付能力有限、或已经破产或关闭,而受害人急需救助等特殊情形,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具体做法可适当借鉴日本1973年《公害健康损害补偿法》的立法经验。
参考文献:
1、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1997年12月版
2、周湘华“我国环境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之完善”《当代法学》 2003年第3期
3、王利民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吕忠梅著《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
5、汪劲著《环境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年6月版
注释:
①汪劲:《环境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6月版,第120页
②王利明《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63页。
③刘景一、乔世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273页
④侯玉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原则之我见”,载于中国环境法网
⑤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05页、第211页、第218-219页
⑥张显云:“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及相关问题探讨”,载于《贵州法学》第9期
⑦国家环保局:《环境保护法规和科学知识学习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4页。
⑧周湘华“我国环境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之完善”《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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