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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8-02 14:37

  关于开展2010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排污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监督和总量控制管理,实现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的动态化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核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发[2003年]369号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环发[2003]64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310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均应依法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二、各排污者应认真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申报2010年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报所在地环境监察部门,办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手续。各排污者申报2010年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2009年排放污染物实际情况和2010年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三、排污申报登记实行分类申报,具体分类如下:

  (一)国控重点工业企业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和平衡,不能缺漏。

  (二)一般工业企业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

  (三)各类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第三产业和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填报《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畜禽养殖业填报《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表》。

  (四)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五)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必须认真填写、不能缺漏。

  (六)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七)排污申报发生变更的填写《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以上表格可在襄樊市环保局网站下载(//www.xfhbj.gov.cn/)

  四、环境监察部门应于2010年2月20日前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向排污者发回经核定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的,要求其限期重报或补报。逾期未申报登记或不按规定内容填报的,视为拒报或谎报。拒报或谎报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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