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 (试行)(2)
www.110.com 2010-08-04 14:49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管理,对各类报告及时、完整、准确的,给予表彰;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拒报、瞒报、谎报或者逾期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上一篇:关于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 下一篇:深圳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相关文章
-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 ·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 ·深圳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公布
-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 ·什么是环境保护法律中的征收排污费制度?
- ·湖南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大力实施
-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将制定社会救助法
- ·政府工作报告解读:如何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 ·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依据、种类、方法
- ·噪声超过限值的建筑工地应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 ·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
- ·对排污单位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的情形
-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元/月)
- ·超标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
- ·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 ·沈阳市环保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 ·污染物超标排污费征收
-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