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人们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断向环境排放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尤其是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行为所致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成为突出问题,并且日趋严重,造成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于环境污染共同侵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传统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不能适应其需要,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在传统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对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行为作出理论分析。目前,虽然我国关于环境污染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已有探讨,但是研究还不够深入、全面,相关的科研成果较少,因此,环境污染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与立法实践仍需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通过对环境污染侵权的概念分析,指出环境污染共同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以及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章指出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责任应当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五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方可成立;为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责任,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责任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并且发展出盖然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理论、间接反证说等学说。第三章首先提出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和排除危害两大类,其中排除危害又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具体方式。进而指出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责任人的责任分为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共同侵权责任人之间应当按照原因力程度为主,兼顾利益衡量的原则来确定损害责任的内部分担。第四章分析了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责任立法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1.现行法律欠缺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应在民法典中对其单独作出规定。2.现行法律将“违法性”规定为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删去《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3.现行法律欠缺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规定,应以立法和判例形式对其作出明确规定。4.现行法律对共同侵权责任中的“共同性”规定模糊,应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污染环境侵权纳入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责任当中。5.现行法律对排除侵害的规定过于简单,应增加规定“部分排除侵害”、“中间排除侵害”以及代替性赔偿制度。6.环境污染共同侵权损害的分担机制尚不健全,应当实行责任保险制度和企业环境污染赔偿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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