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虽然规定了污染环境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加害人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过于简单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得不够详尽。为此,在今后制订有关的物流法规中关于环境民事责任问题,应规定得尽可能明确、可操作、详尽。首先应明确规定物流环境民事责任由污染损害行为、污染损害后果及推定因果关系构成。在此基础上细化构成要件的内容:
1 在物流环境民事责任要件中明确规定推定因果关系
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物流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不应苛求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审判实践中将“盖然因果说”、“流行病因果说”、“间接反证说”等新的因果关系理论运用到物流环境赔偿案件中,使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不断规范、科学、合理,待时机成熟,将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以立法形式纳入到相关法规。
2 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既然环境污染赔偿责任适用客观归责原则,认定污染赔偿是否存在,那么举证责任的分配,则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对环境侵权诉讼均未作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对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作了转移举证责任的解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流环境民事诉讼中的受害者利益,应当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写入相关法规中。
3 扩大环境民事侵权范围
在物流环境民事责任规定中应增加环境污染民事侵权范围,环境污染民事侵权不仅包括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九种,还应明确规定光污染、废热污染。不仅包括财产权益损害、人身权益损害(一定程度的身体不适应纳人人身权损害范畴)、精神损害,还应增加环境使用权的损害、环境知情权损害等,其中环境使用权主要包括采光权、宁静权、通风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这些权利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将这些权利规定在相关法规中,并尽快从物流技术角度明确鉴定新型污染的标准和手段,为物流活动中因上述问题引起的损害纠纷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4 增加物流环境民事责任社会化因素
民事赔偿以无限责任为主,是对实际损害的赔偿,既损害多少赔多少。由于物流环境行为造成的损害范围广,损害种类繁多复杂,环境赔偿数额往往十分巨大,一些物流企业难以承受,造成损失赔偿无法实现,这不仅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也不利于物流企业的发展,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基于此,有必要对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必要的限制,同时允许将单个损害责任分散于社会承担,以减轻无过错企业的环境民事赔偿风险。物流环境民事责任立法中应考虑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民事损害赔偿金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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