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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
www.110.com 2010-08-02 16:05

  GB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3193—1991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15441—1995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中药制药指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根据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过程。

  3.2 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中药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3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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