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动植物油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1996
7 氨氮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镏和滴定法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GB 7478—1987
GB 7479—1987
GB 7481—1987
HJ/T 195—2005
8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894—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9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
10 总有机碳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 13193—9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71—2001
11 总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 GB 7486—87
12 总汞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68—87
13 总砷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
14 急性毒性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5441—1995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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