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受伤致残 雇主离婚责难逃
www.110.com 2010-06-30 10:31
雇工受伤致残,雇主为逃避赔偿责任,与妻子悄悄办理了,财产及债权全部归妻子,所有债务归自己。无奈之下,雇工只好将雇主夫妻俩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江阴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初,四川籍来澄人员石某到被告缪某开办的小金属加工厂打工。 同年11月17日,石某在车间顶上焊接作业时不慎跌地受伤,经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腰l椎体爆裂骨折脱位并脊髓断裂损伤。2009年3月15日双方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缪某一次性赔偿石某228000元。协议签定后,缪某在支付了石某10000元后就拒绝再给付其余款项。金属加工厂为缪某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4月, 缪某与妻子简某在江阴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处分,其中载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家庭财产及债权归简某,债务归缪某。且于2009年7月到江阴市工商局将金属加工厂投资人变更为了简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该赔偿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在诉讼期间被告李某、缪某在离婚时对财产、债务的约定,以及对金属加工厂的投资人的变更等事实,因事故发生是在他们存续期间,且不能因投资人的变更对抗、损害本案原告石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缪某、简某对原告石某的损害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阴法院据此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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