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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六个基本问题(4)
www.110.com 2010-06-30 13:31

  收养行为是变更亲子法律关系的身份行为,各国均规定为要式行为。因此,收养仅仅有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收养合意即收养行为尚不能发生收养的效力,还须进行收养登记,才能够发生收养的法律效果,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变更亲子身份关系的法律后果。收养无效分为诉讼无效和登记无效。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当事人协议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民政部门审查解除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当事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过证明属实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确认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

  在结婚登记中,应当建立夫妻财产关系的登记制度,使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对外具有公示性,使与该对配偶进行财产交易行为时,不至于不知道其财产关系性质,而造成财产损害。特别是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必须进行登记,才能够被他人所识别,与该配偶进行交易,才能够保证自己的权益。目前实行的结婚登记制度,只登记婚姻关系而不登记婚姻财产关系,使婚姻财产关系不具有公示性,难以保护与该婚姻关系进行交易行为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改进。五、必须明确规定完善的具体亲属法律制度

  在具体的亲属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应当特别规定以下内容:

  (一)承认准婚姻关系

  准婚姻关系也称为亚婚姻关系,是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目前,准婚姻关系普遍存在,立法不予承认是不现实的。对准婚姻关系采取漠视态度,不予法律规制,受到损害的只能是处于准婚姻关系中的以及准婚姻关系破裂中的女方以及他们所生育的子女。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律必须承认准婚姻关系,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

  准婚姻关系是一种亚婚姻的事实状态,既不是结婚,又不是一般的同居或者姘居的其他法律关系。亲属法应当确认,准婚姻关系是两性结合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婚姻形式。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两性结合的合意,但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意是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并不具有结为夫妻的合意。准婚姻关系是公开的关系,不是秘密姘居,因此对外也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但公示的内容不是夫妻关系,不是配偶,而仅仅是同居者。在准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亲属的身份,法律关于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一切规定都不适用,不享有配偶权。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亲属法应当规定,具备以下要件可以认定构成准婚姻关系:(1)同居的主体为异性、未婚者;(2)双方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3)双方合意的内容不是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4)双方当事人的年龄应当符合法定婚龄。

  调整准婚姻关系的一般规则是:(1)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发生配偶的亲属关系,无论同居多长时间,是否有子女,只要没有登记结婚,就不能认为是配偶。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不产生姻亲关系,不在男子与妇女的亲属间或妇女与男子的亲属间产生任何姻亲关系,与姻亲有关的婚姻障碍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准婚姻关系。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相互间不产生任何提供生活保持的义务。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继承关系,不得相互继承遗产。(2)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亲权,法律不得对其子女有任何歧视行为。相应的,当事人的子女对于当事人的父母间,产生直系血亲关系,取得祖孙、外祖孙身份,享有亲属权。(3)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准婚姻关系,一方生活确有困难者,对方应当予以适当帮助。(4)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应当采用双轨制,既承认准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约定的效力,同时也规定在没有约定其财产关系性质时的财产关系性质为按份共有关系,依照按份共有的规则处理。

  (二)采取相对承认主义确认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的婚姻状态,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我国存在事实婚姻,是现实问题,是不能回避的。但在立法上一直都在回避这个问题,而在司法中却采取矛盾的做法:在刑事案件中确认事实婚姻构成重婚,而在民事案件中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据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调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0%的家庭即将近200万个家庭由于各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新中国成立以后,三部《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均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多次作出司法解释,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直到1994年才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但在刑事案件中仍然承认事实婚姻的重婚罪。

  在世界各国,事实婚姻都是存在的。各国法律依本国的文化传统和具体国情,对事实婚姻大致采取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和不承认主义。我们对事实婚姻应当实事求是,采取相对承认主义。这就是,在原则上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但是,如果事实婚姻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例如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等,就应当承认其婚姻的效力,发生亲属法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在形式上则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即可。

  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双方当事人都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第二,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第三,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第四,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生有子女;第五,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构成事实婚姻,发生以下亲属法上的后果:一是法律应当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配偶身份地位,确认他们是夫妻,享有配偶权,享有配偶之间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而是确认事实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对子女进行完善的法律保护。三是发生一切婚姻关系所发生的亲属法后果。如发生当事人父母与子女的祖孙关系和外祖孙关系,发生兄弟姐妹之间的旁系血亲关系,相互享有亲属权。四是在当事人离婚时,应当按照法定婚姻的规定,依法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抚养、等,均应依法进行。

  (三)承认同性恋婚姻关系

  同性是否可以建立婚姻关系,是亲属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现在的态度是不予承认,理由是,确认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产生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其中并不包括同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产生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同性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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