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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刍议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一、明确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的活动。换言之,就是将金融机构及其一切活动都置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之下,以促进其稳健经营。

  金融监管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及规制金融活动的一项重要手段,其最基本的含义旨在维护金融机构安全及稳健经营,从而在整体上确保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但由于各国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的情况不同,因而体现在各国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中的监管目标也不尽相同。如《美国联邦储备法》开宗明义第1 条就明确该法目的之一是“建立美国境内更有效的银行监管制度”,其具体目标有四:一是维持公众对一个安全、完善和稳定的银行系统的信心;二是为建立一个有效的和竞争的银行系统服务;三是保护消费者;四是允许银行体系适应经济的变化而变化。德国《信用业法(银行法kwg)》第6条授权“联邦银行监督局监管所有的信贷机构,以保证银行资产的安全、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营和国民经济运转的良好结果。”(注:张忠军著:《金融监管法论-以银行为中心的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期,第27页。)

  相比较而言,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监管目标的规定则显得比较原则,其侧重点主要是维护金融业的稳健经营。该法第1 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第3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诚然,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是我国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目标,但这不能概括其他金融监督管理目标。我们认为,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应主要包括:

  1、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 一家金融机构如因经营管理不善或竞争失败,往往会引起骨牌反应,产生第二次波及效应和一连串银行倒闭的“第三者效应”。(注:潘金生等编著:《比较银行法》,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第172页。 )而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受到危险,则会破坏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金融监管机构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2、保护存款者的利益。金融机构作为货币信用的中介机构, 其主要资金来源是吸收存款者的存款。如果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则会使广大社会公众丧失对金融体系的信心,金融业无疑将丧失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此外,金融业涉及面广,关系千家万户,倘若出现信用危机,有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加强金融监管,保护存款者利益,是金融业得以稳健发展的重要前提。

  3、维护并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金融业健康发展和金融秩序稳定的关键。为此,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要通过金融监管手段保护金融机构的机会均等和平等地位,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制止和打破金融垄断,保证金融市场的效率。

  金融监管并非万能,而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监管不当则会导致监管成本的上升、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等。为此,金融监管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必须在法定的原则框架范围内进行,才能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关于金融监管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金融监管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是基于法律的严格规定,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监管。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以及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

  2、适度监管原则。强调金融监管, 并非否认和干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而是通过创设某种制度或规则使金融机构得以稳健经营。金融监管机构只是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如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等,才对其采取某些强制措施。金融监管必须适度,一方面要保证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并使其始终充满经营活力;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予以适当约束和规制,真正维系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惟此,金融监管才能真正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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