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新《婚姻法》审理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3)
www.110.com 2010-06-30 16:41
(三)探望权行使难监督一些案件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审判中就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场所达成协议,但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有工作,往往约定在节假日或公众休息时间行使,法院的监督工作难以跟进,不少案件当事人常为探望权不能如期实现而向法院投诉要求解决。对于这种案件,如果法院每次都直接介入监督,这就意味着法院为解决这些案件的执行,法官长年累月都得在节假日陪伴,法院将不堪负荷,事实上也不大可能如此执行。同时对一些顽固不履行协助义务、妨碍申请人行使子女探望权的当事人,法院在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后仍不改悔的,是否可以连续采取同一措施?或最多可以采取多少次司法拘留措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未有明确规定,法院难以正确运用,直接影响了申请人对于女探望权的实现和新《婚姻法》第48条的全面贯彻和落实。
(四)被探望者拒绝接受探视一些探望权纠纷案件在执行时,被探视的儿童长期在抚养方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教育和思想贯输下,心目中对非抚养方的父(母)印象很差,结果在法院实施执行时坚决不愿与申请人见面或不愿跟随申请人离去,甚至大吵大闹,情绪很不稳定。这时,法官既要尊重已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意见,又不能对小孩采取强制措施,如何才能依法保障探望权人的合法权利?这是一个在法律适用方面值得研究的新问题。如果抚养小孩的一方当事人以此为由要求法院按《婚姻法》第38条第3款的规定,中止对方的探望权,法院应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常令法官左右为难。
四、配偶权的规定不完善,无过错方当事人索赔难
事实上,在番禺区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约有70%左右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都指称对方有“外遇”,要求对方作出赔偿。然而由于证据匮乏,经法院调查后能证实的不到3%,但这并不能掩盖婚外恋甚至婚外同居现象的普遍性。为了制裁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并在第46条中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何种情况下才构成“与他人同居”法律则无明确规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这个规定虽然比新《婚姻法》的规定具体,但是笔者认为不够科学,在审判中往往难以掌握。这是由于目前不少案件的过错当事人与第三者的同居行为常无固定住所,或虽有长期的性关系、且作为第三者的女方已为此怀孕,或人工流产多次,但他们并不同居或同吃,或因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同居时间、地点无法有效举证,使法院真正能依法对赔偿问题作出裁决的情况极少,无过错方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成功例子到目前在番禺法院还未有一宗。如在番禺法院审判的一宗离婚案件中,女方当事人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有同居关系,向法庭提供了男方与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电话记录,到底这些电话记录能否认定男方与第三者存在同居关系?合议庭在合议时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导致对此问题无法适用新《婚姻法》作出处理。同时,在新《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上述损害赔偿是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也未明确界定,更缺乏具体可供操作的赔偿标准和幅度,审判时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必然导致不同法官不同尺度,工作起来盲目性大,影响了法院执法的统一性。如果一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存在婚外同居关系,而且都提出了损害赔偿要求,究竟应如何处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尚未有统一意见。据统计,出现上述情况的案件在审判中就发现有38宗,占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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