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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新《婚姻法》审理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4)
www.110.com 2010-06-30 16:41



    此外,《婚姻法》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忠实义务,法院是否可以在分割财产时,判决让无过错方当事人多分的问题没有规定。这样,在新《婚姻法》实施后,对此问题法院能否继续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作出的《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让无过错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多分?如果无过错方当事人又以此为由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那么,是否可以既支持其多分财产,又同时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由于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个审判人员难以正确把握。

    五、案件出现新情况,法官适用法律难

    一些婚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性变态”行为,令对方当事人反感,或不堪忍受而向法院提诉离婚,并以此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对方作出损害赔偿。对这些一方当事人存在“性变态”行为但暴力倾向不明显的案件,过去法院大多数归属于夫妻性生活不协调,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作出判决或调解离婚处理;对一些有暴力倾向的案件,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外,大多只作教育处理,没有任何制裁或处罚措施。但自新《婚姻法》实施后,当事人以对方有性虐待行为为由要求适用新《婚姻法》索赔的案件有所增加。由于这些情况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为免“家丑”外扬或羞于启齿,很少要求有关部门介入处理,因此在行为发生时难以收集并固定证据,到法院审判时,受害方和致害方往往各执一词,都难以举出有力证据,加上当前新《婚姻法》与司法解释对此无明确规定,因此很多时候法院常以证据不足或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不予认定和处理,令受害方当事人意见很大。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保证新《婚姻法》的正确、全面实施,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议完善立法,及时消除法律适用上的障碍由于立法时缺乏超前预见,在实际适用后出现法律空白在所难免。对此,我们必须不断地完善和加强立法,力求尽可能减少法律调节的盲区。为了保持新法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当务之急是对一些立法中涵盖不到或适用起来操作性差的规定,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完善。根据对从番禺法院审判中发现的情况分析,我们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1.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成分、范围、分割原则作进一步的扩大性解释,为法院审判同类问题提供可供操作的依据。2.对探望权的权利性质、范围、实现方式、标准、监督方法、时间、地点作出具体明确规范,以减少争议。特别是对当事人以外之人妨碍抚望权的行使,或未成年子女不愿会见当事人时如何适用新《婚姻法》的第48条规定,以及是否可以对同一被执行人重复适用第48条和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尽快作出规范,确保新《婚姻法》这项权利规定的全面、正确落实。3.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为股票、股权、证照不全房屋等财产的处理方法作出规范。4.科学界定婚外同居的标准。除现行规定外,我们建议把以下情形也作为认定婚外同居的标准之一:同居一定的次数;或只要能证明当事人有两次以上婚外怀孕(包括使第三者婚外怀孕),且存在一定时间婚外同居经历的(可不足3个月);或只要能证明由过错方当事人以出资、资助等方式购置或租用住房作为与第三者同居或幽会场所,并能证明过错方当事人与第三者存在婚外性关系的,虽然同居时间不满3个月,仍可以推定过错方当事人存在婚外同居关系。5.对婚外同居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赔偿性质、标准、幅度尽快作出规定。6.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存在“性变态”行为的性质,是否构成离婚法定条件,以及是否构成损害赔偿要件尽快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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