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新《婚姻法》审理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5)
www.110.com 2010-06-30 16:41
(二)正确领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大胆运用法律原则作出裁判随着我国扩大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层出不穷,立法滞后的情况将长期存在,对此,我们不能墨守成规,等到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才作出处理。在审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对法律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只要根据立法精神,法院可以处理的,就应根据新《婚姻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借鉴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处理原则,用公平、合理的方式大胆作出处理,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如对婚外同居引起的损害赔偿性质问题,我们在无证据证实受害人因此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依法推定为精神损害赔偿,并据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兼顾情节、过错程度和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作出裁判。
(三)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方法对一些新《婚姻法》有原则性规定,但落实和执行起来有困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创造性地提出解决具体个案的有效方法。如对一些离婚案件,只有一方当事人举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否认,又无证据证实举债一方已将财产用于家庭开支或夫妻共同经营活动的,一概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债务。对双方当事人无法举证、而法院又无法通过鉴定准确认定价值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调解、竞价等有利于财产高值变现或发挥财产最佳效能的方式进行处理。对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时多次受到妨害的案件,可以支持权利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以促成探望权的最终落实。同时我们建议政府在民政部门或在婚姻登记机关中专门开辟一个固定的场所,让离婚的当事人行使儿女探望权有一个合适的地方,这有利于法院和有关部门对此进行监督,解决当事人自行约定探望地点的不确定性,减少探望权纠纷的发生。
(四)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的业务指导,纠正执法中的存在问题,确保执法的统一性上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对审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业务指导,定期深入基层,对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新《婚姻法》的存在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处理的指导性意见,使法官加深对新法的认识,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对各地法院在适用新法中积累的经验,要及时加以整理、归纳、提炼和总结,使之上升成为理论并加以推广,使大家在审判中少走弯路,也有利于维护法院执法的统一性。
(五)要加强对新《婚姻法》的宣传和普及的力度,减少违反婚姻法的现象发生人民法院在审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要坚持以案说法,并借助传媒,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广泛的宣传,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守法观念,对一些实施、重婚、、婚外同居、伪造债务、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妨碍他人行使子女探望权等违反新婚姻法的行为,要进行舆论谴责和鞭鞑,以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同时要鼓励人民群众正确处理婚前和婚后的财产,保存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矛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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