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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毕业大学生享有劳动权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背景新闻

  小刘是北京农学院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7月份从该大学正式毕业。去年12月,北京某投资顾问公司到北京农学院招聘。小刘于今年1月8日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职务为投资顾问,负责开发行业市场,吸纳客户入金。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

  2月10日,公司以条形式发放小刘工资539元。3月11日因为公司,小刘离开公司。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小刘的工资未付,小刘遂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小刘属于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大学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关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企业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最终裁决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

  小刘接到仲裁委的败诉裁决后,又将公司诉至宣武区法院,要求其支付工资并赔礼道歉。

  宣武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付出劳动,应当从单位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承认小刘于2009年1月8日至3月11日在该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确认。

  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首次以判决确认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明确肯定:大学生亦可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并据此判决用人单位——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该学生小刘自今年2月1日至3月11日的工资1847元。(王彬 姜云 苏罡、张长海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未毕业大学生依法享有劳动权

  王立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劳动权是指宪法保障下的劳动者获得劳动机会并在劳动过程中获得报酬,得到基本保障的权利。劳动权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劳动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劳动权的内涵很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劳动就业权。指具有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参加社会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权利。

  第二,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通过从事各种劳动获得合法收入的权利。包括工资协商权、工资请求权和工资支配权。

  第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可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规定的雇员劳动权的内容还包括: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权以及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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