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监事虽可列席董事会,但没有表决权,亦不能代表职代会或职工在董事会上表达意见,向职代会报告也只能涉及监事会的相关内容,却没有权利和义务传达董事会的相关内容。如果没有职工董事,就没有人在董事会上去代表职工表达意见、就没有人代表职工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在职代会与董事会之间也缺少日常性的沟通交流信息的渠道。因此,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是各有权限、不可替代的。既然《公司法》中规定了除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那就应该争取使各种类型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制度都逐步得以完善,尽量使最大范围职工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维护。
三是部分干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存在偏差。从一般的经济学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应是涉及公司各项权利的分配、监督以及协调相互关系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主要用于支配在公司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投资者、经理人员、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合理配置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制衡关系。但由于在法律上对公司治理结构未予明确,理论上也存在诸多见解,由此导致地方和企业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更是千差万别。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领导及多数企业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如有的地方政府为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专门下发了文件,但在其中有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框架里,除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外,还包括了企业的党组织、工会,却没有职代会。
从实现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角度讲,公司党组织和工会作为党和工会在基层企业中的一级组织,而不是属于企业本身的机构,因此不应纳入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范围。而职代会作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着公司全体职工这一非常重要的利益群体,是企业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因此,职代会在理论上是具备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组成基本条件的。如果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将职代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具有一定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因为在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有处理财产收入权、董事会有决策权、监事会有经营管理监督权、经理层有运转管理权,而职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非常重要的关系之一,其有关问题的处理和解决也应当是企业重要权利的一部分,但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尚无专门负责调整劳动关系的机构。而由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企业人员代表组成的职代会作为劳动关系协调机构是最为适合的,他既符合公司治理结构所必备的基本要素要求,又可以使之更臻完善。当然,为保证职代会作为劳动关系协调机构的中立地位,有必要对职代会中职工与经营管理人员等各层次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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