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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0年被“炒鱿鱼”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重庆商报滚动新闻记者陈保发 通讯员 杨耀 11月1日 15:06报道:

  在单位工作了10多年,却被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炒了“鱿鱼”,事后只得了不到400元的经济补偿。今天,记者从市检察五分院、渝中区检察院在解放碑开展为农民工送法活动现场获悉,近日在检察官的帮助下,来自江津的8名农民工每人每人获赔3000元。

  据了解,来自江津的农民工老王和他的7位农民工工友在重庆市某公司工作已超过10年,多的干了13年,双方每年签订一次。2008年5月,该公司以当年合同到期为由,书面通知终止了与老王等人的劳动合同。经法院一审判决,老王等每人只获得不到4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对此,8位工友不服,决定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随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启动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绿色通道,派专人优先审查、快速办理。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老王等8人已在该公司工作10年以上,按照《》及《》的规定,该公司应当与老王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已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该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正常的行为。对2008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也应进行经济补偿。

  今年10月初,经过检察官及时提起抗诉,8名农民工每人终于拿到了应得的3000元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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