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保护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医学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认为原有的条例亟待修订。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议事日程。
此次修订起源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容时尚报社社长张晓梅,在自己的博客里贴出了《提案:女性经期是否应有法定》,把自己在此次全国两会上的建议在网上公开“晾晒”。
焦点之一: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据
专家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工作环境的变化,现代人承受的生活、工作压力增多,自然流产、不孕不育的情况与日俱增。多位专家、学者提出,用人单位应该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针对草案第十六条中提及的“用人单位……可以定期安排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检查”,卫生部CDC妇幼保健中心主任李丽娟称,应该把定期安排女职工体检提出来单独成为条例,规定至少两年体检一次,体检的内容为妇女常见病筛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宫颈癌、乳腺癌、生殖道感染)。
北京预防医学保健学会主任委员、主任医师丁辉称,应该重视母婴健康与劳动保护的关系,随着近年来宫颈癌和乳腺癌发病率的增长,用人单位应该至少两年一次安排以“两癌”为基础的体检。
焦点之二:每天应给予哺乳期女职工至少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针对这条规定,有专家提出疑问,1小时是否包括女职工往返单位和住处的路途所花时间。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副部长白莲湘提出,是否可以将1小时的哺乳喂养时间改为提前1小时下班。
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树森表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应该重点关注孕期、哺乳期,目的是促进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该给予关注。
焦点之三:女职工痛经可否休假
针对草案中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座谈会上有的专家提出建议,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应可以带薪休假1至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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