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财会工作30余年的张鑫花被单位要求在50岁,但她认为她还有5年的工作权利。
近来的5个月时间,对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供电局女职工张鑫花来说,是繁忙而不安的。因为不满单位要求50周岁退休的决定,她和爱人庄继中不断向原单位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了解、反映情况。最终,张鑫花将当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自己所在单位告上法庭。日前,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意外:刚过50岁就被要求退休
“根本没有想到会有这种事。被通知退休的一刹那,我们感到非常气愤。”庄继中向记者坦言。
据了解,张鑫花于1987年3月调入仙居县供电局企财科做会计。1995年12月12日,仙居县供电局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并由当地人事劳动局予以了鉴证,合同条款中约定张鑫花“按现在企财科的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张鑫花在仙居县供电局工作期间,历任助理会计师、主办会计、成本会计、会计组组长等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全面实行制以后,原工人被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5年以上,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女工,可按规定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等的规定,会计人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事关自己5年的工作权利,张鑫花及其爱人已将相关法律法规了然于胸。2008年11月,在将满50岁之际,张鑫花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选择按55周岁退休。
然而,今年4月1日,单位突然让张鑫花去拿退休证,她这才知道自己被批准退休的消息,感到十分震惊。
据张鑫花了解,今年3月25日,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仙居县供电局的申请,批准她退休。张鑫花认为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她以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以仙居县供电局为第三人,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冲突:适用标准不统一
据张鑫花代理律师张荆介绍,庭审过程中,被告方递交的证据之一,是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被告方代理人表示:这个办法具有法律地位,至今还是生效执行的,没有被撤销。该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退休。”
仙居县供电局人事劳资科郑女士也告诉记者,对张鑫花的退休申请,是按照该暂行办法来执行的。在招工时,给张鑫花认定的身份是工人,所以应按照工人身份50岁退休。仙居县供电局此前退休的几位女职工,也都是按照这个标准50岁就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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